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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静宁关于集中整治网络谣言等违法行为...

    信息发布者:和谐村长
    2017-03-19 20:48:10   转载

    为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倡导全县网民和互联网行业坚守“七条底线”,严格执行“九不准”规定要求,自觉抵制网络谣言,营造安全、健康、向上的网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县公安局、县网信办决定集中整治网络造谣传谣和利用网络散布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等违法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集中查处利用网络诽谤、恐吓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实施网络滋事、虚假策划炒作社会热点敏感信息等扰乱网络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严厉打击有组织造谣炒作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组织者、造谣者、传播者的法律责任。  

      二、集中查处在网络上通过发布、删除信息,威胁、要挟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以营利为目的,发布虚假信息服务和提供删除信息服务的违法行为。  

      三、集中整治利用微信公众平台等即时通讯工具,发布时政类信息的行为。  

      四、集中查处互联网和自媒体等从业人员在网站、论坛、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以“网络维权”、“舆论监督”、“形象策划”、“典型宣传”等名义,进行敲诈勒索或从事各类“有偿新闻”行为。  

      五、集中整治网络“标题党”,严禁在标题中使用“网曝”“网传”等不确定性词汇组织报道或者表述新闻基本要素。严禁各类夸张、猎奇、不合常理的内容表现手法等“标题党”行为。严禁通过各类具有暗示的页面编排、标题拼接等不当页面语言,传播错误导向。  

      六、集中整治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信息,严禁旧闻翻炒,严禁嫁接发布异地新闻信息。  

      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发布、转载新闻信息要确保来源规范、导向正确、内容真实,严禁发布虚假信息,严禁将互动栏目帖文直接编发新闻。县内非新闻单位设立的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一律不得自行采编新闻信息。未具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即时通讯工具,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  

      八、县内各类网站、论坛、微博、微信公众账号要严格进行自查自纠和清理整顿,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准确,及时消除虚假信息,杜绝一切以求证、转发等方式传播谣言或虚假信息的行为。对管理不严、放任造谣的网站、论坛以及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网络社会是法治社会,网络空间是法治空间,互联网信息传播有法有规可循,提醒广大网民一定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增强辨别能力,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秩序。  

      十、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网络造谣传谣和利用网络散布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惩处。  

      十一、欢迎群众投诉和举报,按照有关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  

      举报电话:县网信办:0933-2526256  

      县公安局网监中队:0933-5913056    

      举报邮箱:jnxwxb@163.com  

    静宁县公安局  静宁县网信办

    2017年3月17日

     

      警方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  

      《刑法修正案(九)》第291条第一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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